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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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奖励:

(一) 弄虚作假,骗取奖励的;

(二)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;

(三) 有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。

第九章 惩 戒

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;

(二)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,组织或者参加罢工;

(三) 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;

(四)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;

(五) 压制批评,打击报复;

(六) 弄虚作假,误导、欺骗领导和公众;

(七) 贪污、行贿、受贿,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;

(八) 违反财经纪律,浪费国家资财;

(九) 滥用职权,侵害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
(十)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;

(十一)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

(十二)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、吸毒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;

(十三) 违反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;

(十四)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;

(十五)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;

(十六)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。

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;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,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,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,公务员不承担责任; 但是,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,依照本法给予处分;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予处分。

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

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,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
公务员违纪的,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,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。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

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,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。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。

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,其中受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处分的,不得晋升工资档次。

受处分的期间为:警告,六个月; 记过,十二个月; 记大过,十八个月; 降级、撤职,二十四个月。
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offcn.com/hegwy/2018/0413/17583_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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